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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实物拿不到怎么比对?最高法:图纸也能当证据

2026-03-162001来源: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利侵权“举证难”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的难题。最高法发布的第49批指导性案例中,“江苏宏某公司诉江苏远某公司案”为这一难题提供了创新解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利侵权“举证难”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的难题。最高法发布的第49批指导性案例中,“江苏宏某公司诉江苏远某公司案”为这一难题提供了创新解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此案中,原告专利产品遭遇侵权,然而被诉产品安装在高温高压管道上,拆解不仅困难重重,还伴随着极大安全风险。在此困境下,原告选择以招投标时的产品图纸作为比对依据,而被告则辩称图纸与实际供货产品存在差异,双方各执一词。

  知识产权的关键要点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且清晰的呈现。

  首先,图纸可作为比对依据。在获取实物存在客观障碍时,若能证明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图纸便能成为技术比对的有力工具。本案里,合同明确约定“完工产品与图纸一致”,且被告无法证明图纸有过修改,基于此,法院认定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这一认定为后续的侵权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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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对于“工作状态”特征的认定也有了新思路。对于那些需在工作状态才能呈现的技术特征,并非一定要获取工作状态下的实物才能判断。通过分析静态图纸,结合工作原理合理推断动态特征,同样可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本案正是运用这一方法,最终认定侵权成立,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案给权利人和被告都敲响了警钟。对于权利人来说,合同、图纸等间接证据在关键时刻能发挥巨大作用,是专利维权的有力武器。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收集和保存这些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而对于被告而言,图纸修改必须留痕。若随意修改图纸却不留下记录,一旦陷入侵权纠纷,将难以自证清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江苏宏某公司诉江苏远某公司案”为“实物难取证”情形下的专利维权提供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它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范例,更激励着权利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标签: 专利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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