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琼科〔2023〕162号
海南省科技厅等2023年9月28日发布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时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力度的指示精神和我省先行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任务,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科技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赋权”与“赋能”双轮驱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布局。从全省范畴,由省科技厅牵头,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和试点单位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赋权”和“赋能”等转化机制管理、服务和执行等系统顶层设计。建立多部门协同、上下贯通的统筹推进机制,加强试点工作闭环管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抓改革创新、落实改革措施、破除改革堵点的局面。
2.坚持重点突破。推动特色创新和科技创新融合互促,破解职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突出海南特色,在扩大赋权主体类型、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完善“分级赋权”、“权益让渡”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完善转化和收益机制等方面重点突破。
3.坚持激励引导。以促进我省特色产业发展为目的,加大政府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项目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改进和完善组织管理方式,集中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提升赋权工作各参与方的获得感。
(三)主要目标
在我省实施科技部等9部门开展赋权试点基础上,面向我省相关单位逐步推广,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赋权工作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释放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采用分级赋权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试点单位要建立拟赋权科技成果清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试点单位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单位协商成果所有权权益让渡。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
试点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已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按所有权权属比例享受相应的权益。未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成果完成人予以奖励。在拟赋权科技成果清单里,鼓励3年内未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统筹进行转化,可采取先用后转,直接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职业晋升通道。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和人才评价等方面,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破格聘任高级职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单列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按市场机制可采取根据转化的方式和阶段合理约定收益权。
(五)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国内转化和实施。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国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六)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在各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赋权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建立尽职免责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七)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要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应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市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筛选、技术评估、转移转化等全流程服务。没有条件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试点单位,可以在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
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试点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从事成果转化工作人员需在一年内获得高级技术经理人证书。
三、试点范围和申报流程
(一)试点范围
省内或中央在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其他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事业单位等均可提出试点申请。优先选择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和转化基础好的单位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3年。
(三)申报流程
1.有试点意愿的单位,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2.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名单。试点单位应在确定名单后6个月内健全完善内部相关政策措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科技厅牵头,相关部门强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派专人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关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鼓励支持试点单位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合部门职能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全面落实赋权相关事项,和试点单位共同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做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盒子”,开展赋权审批管理,及时跟进掌握赋权成果转化情况。
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每年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每年将赋权试点工作总结报省科技厅汇总。
(二)加强评估监测
建立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对每年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总结(含赋权成果转化的数量、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典型案例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评估。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
科技、财政、人社、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政策性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问题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要及时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进一步提升改革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四)加强总结应用
试点结束后,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提炼总结形成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扩大试点溢出效应。
来源:海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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