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是冤家”,作为在部分产品上有所重合的上市公司,歌尔股份(000241,SZ)与敏芯股份(688286,SH)大约深有体会。
最近,二者专利纠纷的“拉锯战”,又有了新剧情。
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专利号为ZL201521115976.X、名称为“麦克风电路板和MEMS麦克风”的实用新型专利归属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纠纷案件回顾
据悉,2019年7月,歌尔向敏芯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涉诉专利是专利号为ZL201521115976.X的实用新型专利,当时歌尔主张敏芯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和设备以及赔偿1000万元。
恰巧是此次歌尔的专利诉讼,提醒了敏芯,该专利为自己早期的研发成果,于是案件在后来发生了惊人的反转。
早在2010年11月,原被告双方参与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既“863”先进制造领域课题,“CMOS-MEMS 集成麦克风”的联合申请和合作研究。
其中,敏芯按照863计划课题任务书的要求,负责“CMOS-MEMS麦克风封装技术”研究。敏芯在苏州独立完成了研究内容,且为该课题任务投入自筹资金500万元以上。
据悉,双方签署了《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曾约定“分别利用课题各参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分别归课题各参与单位”。
据了解,就专利权属问题,歌尔累计向敏芯发起多件诉讼,诉由包括专利权侵害问题、专利权属问题以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问题,不一一赘述,总而言之,歌尔与敏芯的系列诉讼在时间上确实旷日持久。
专利纠纷事件时间轴
2010年11月 敏芯和歌尔开展“863”先进制造领域课题“CMOS-MEMS 集成麦克风”的联合申请和合作研究。
2011年8月 双方进一步签署《课题合作协议书》,约定敏芯的研究内容为:负责CMOS-MEMS集成麦克风芯片封装技术及工艺开发的研究工作。
2012年1月 科技部作为课题管理方,与课题承担方被告签订课题任务书。任务书中明确显示敏芯负责“CMOS-MEMS麦克风封装技术研究”。
2013年3月 敏芯向歌尔发送863中期检测汇报成果,提供《MEMS麦克风技术说明书》,介绍了PCB堆叠型麦克风的封装结构,制备工艺流程和技术要点。歌尔回复确认收到。
2014年3月 歌尔完成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协作单位之一便为敏芯。
2014年7月 CMOS-MEMS集成麦克风863计划课题通过专家组验收。
2015年12月 歌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6年获得授权,专利号 ZL201521115976.X,即涉案诉争专利,该专利中的技术方案即为敏芯在上述课题中独立研发获得的技术方案。
2019年7月 正值敏芯上市前夕,歌尔对敏芯提出了侵犯ZL201521115976.X号名称为“麦克风电路板和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讼。
至此,敏芯才发现自己研发成果被歌尔拿去注册了专利,双方专利纠纷拉锯战又增添一剂重锤。
专利纠纷案最终判决
2021年9月,敏芯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专利权属诉讼,欲夺回本应属于自己的专利。
法院认为双方研发内容事实清晰、分工明确,原告敏芯公司就其研发成果证据充分。
被告歌尔公司抗辩主张与众多查明事实不符,有悖民事行为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第ZL201521115976.X号名称为“麦克风电路板和MEMS麦克风”的实用新型专利归属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敏芯是我国最早成立MEMS研究开发公司之一,坚持走“独立、国产替代”的道路。已成功地从“零”开始打通MEMS产业链,目前已具备完整的芯片设计、晶片制造、封装测试等全产业链的自主研发设计能力,凭借完全自主设计的 MEMS芯片与ASIC芯片成功地打破了国外厂商的长期垄断。
身为上市企业,敏芯具有更深层次的社会责任,应持续创造更高的价值,对股东和投资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行业负责,对客户和员工负责。以科技为支撑,创新发展,引领发展,不断突破“卡脖子”的技术和问题,更好地用科技服务群众。
关于专利发明
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每一种类型都不一样,各有各的特点和规定。专利权在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期间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应遵守一定的原则。通常分为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二、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3)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4)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其中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每日经济新闻、IPRdaily中文网、富一财经、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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