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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 202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启动

2026-05-062848来源: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文,正式启动 2026 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文,正式启动 2026 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核心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进度安排

  2026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次开展,申报截止时间如下:

  第一批:5 月 15 日(星期五)

  第二批:7 月 17 日(星期五)

  第三批:9 月 24 日(星期四)

  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至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请企业合理规划申报进度。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均可申报。

  特别提示:2023 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6 年资格期满终止,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再开展本次认定申报。

  三、申报及受理要求

  (一)告知承诺制自主选择

  依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 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选择告知承诺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打印并上传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无需上传营业执照、专利证书等证件。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按要求上传知识产权证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电子版材料。

  (二)线上填报 + 线下提交

  线上:登录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材料。

  线下:网上申报完成后,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右侧骑缝加盖公章,提交后不予退回。

  (三)受理分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中关村示范区相关园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受理(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亦庄新城区域申报材料,范围含经开区、综合配套服务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等多个园区及乡镇工业园。

  四、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管理

  (一)年度报告填报

  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 2026 年资质到期企业),须于2026 年 5 月 31 日(星期日)前登录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高企发展情况年报填报。累计两年未按时报送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报备

  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须在3 个月内登录系统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上传名称变更通知、营业执照等材料扫描件。

  (三)账号信息找回

  企业可通过认定管理工作网相关指引,办理账号信息找回业务,确保申报工作顺利推进。

  五、关键合规要求

  (一)审计报告合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赋码,每页右下角附验证码。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报备,含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未赋码的审计 / 鉴证报告,不予受理。

  (二)研发费用归集规范

  企业须按《工作指引》归集研发费用,设置专用辅助核算账目,确保辅助账目、专项审计报告、所得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数据客观、准确、一致。

  (三)事中事后监管强化

  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受理阶段:对存在重大安全 / 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

  监管阶段:对核查不合格企业,取消资格并公告;当年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

  六、其他重要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项,以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高企认定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相关行为与认定小组无关。

  异议反馈:单位异议材料需法人签字 / 加盖公章并扫描为 PDF,个人异议需署实名并留联系方式,发送至 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监督电话。异议须以事实为依据,提供详细材料及证据。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1.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附件: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中关村相关分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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