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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存在这7种情形的不予推荐专利优先审查!

2023-12-012403来源: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近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优先审查业务工作的通知》

  近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优先审查业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

  依据国家知识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请求专利申请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推荐:

  1.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的。

  2.可能或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的专利申请。

  3.以不正当理由或不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的。

  4.为获取云南省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格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

  5.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查员一次性告知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退回申请人补正,经请求人多次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6.发明专利申请存在同日申请,且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仍然有效的。

  7.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已享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相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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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专利优先审查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申请人、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优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业务规范化、无差异化办理,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最新业务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求条件

  (一)申请人自愿提出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二)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已按规定缴纳实质审查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经取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完成IPC分类。

  (三)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

  二、提交文件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传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专利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勾选满足优先审查的理由(无需下载表格填写)。

  (二)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完成专利文献信息或非专利文献信息填写后,将扫描件上传至文献信息相关文件中。

  (三)优先审查证明文件。上传至“附件文件”中,撰写模板见附件1。

  1.请求优先审查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在提交的同一份证明文件中陈述下列内容:

  (1)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

  (2)请求优先审查理由。说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属于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具体产业领域,不能笼统描述成第三条第一款的全部内容。

  (3)专利分类号。专利分类号(含主分类号和副分类号)应当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及《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范围内,关系表中的领域与专利申请所属领域一致,且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主题、技术领域相符。

  (4)简述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内容(不超过300字)。

  (5)陈述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表明全体申请人同意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在证明文件落款处由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签章应为公章原件或签字原件,不得使用电子签章。

  (6)对提交的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

  2.请求优先审查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的,在提交的同一份证明文件中应陈述以下内容:

  (1)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

  (2)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

  (3)明确申请人经营地域、经营领域和研发能力,以及该专利申请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

  (4)简述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内容(不超过300字)。

  (5)陈述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表明全体申请人同意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在证明文件落款处由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签章应为公章原件或签字原件,不得使用电子签章。

  (6)对提交的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

  3.请求优先审查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的,在提交的同一份证明文件中陈述以下内容:

  (1)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

  (2)专利分类号。专利分类号(含主分类号和副分类号)

  (3)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说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热点领域。专利申请分类号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及《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范围内,且在关系表中的领域与专利申请所属领域一致,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主题、技术领域相符。

  (4)简述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内容(不超过300字)。

  (5)申请人为生产相关产品领域企业,需具体说明相关产品和更新周期及生产情况。

  (6)陈述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表明全体申请人同意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在证明文件落款处由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签章应为公章原件或签字原件,不得使用电子签章。

  (7)对提交的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

  4.请求优先审查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涉及“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在提交的同一份证明文件中陈述以下内容:

  (1)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

  (2)简述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内容(不超过300字)

  (3)说明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并对实施方式予以明确。

  (4)对所主张的正在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准备的情形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5)陈述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表明全体申请人同意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在证明文件落款处由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签章应为公章原件或签字原件,不得使用电子签章。

  (6)对提交的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

  5.请求优先审查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在提交的同一份证明文件中陈述以下内容:

  (1)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申请号、申请日。

  (2)简述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内容(不超过300字)

  (3)说明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并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作出说明,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

  (4)陈述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表明全体申请人同意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在证明文件落款处由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签章应为公章原件或签字原件,不得使用电子签章。

  (5)对提交的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

  (四)其他材料。

  1.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代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的,需提交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请求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上传《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或《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文件首页及专利分类号所在相关页,并将专利分类号在文件中所在位置作不同颜色标记。

  (2)请求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应当上传省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近三年公开发布相关政策性文件。属于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应当同时附具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3)请求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上传《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或《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文件首页及专利分类号所在相关页,并将专利分类号在文件中所在位置作不同颜色标记。同时上传与具体说明相对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并支撑申请人所陈述的理由和情况。

  (4)请求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实际产品、制备方法、工艺用途中所用到的技术图纸、工艺流程图、产品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撰写一份简要技术说明材料,并附具该技术说明材料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提供产品、厂房、设备等方面的照片、图片可作为制造、使用等实施方式的佐证材料;网上或者实体商店的许诺销售信息,可作为许诺销售的佐证材料;销售合同等可作为销售的佐证材料。

  (5)请求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申请人应当上传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文件和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推荐原则

  (一)对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专利申请,依申请人请求,结合云南省重点产业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际,按照择优原则予以推荐和审核。

  (二)依据国家知识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请求专利申请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推荐:

  1.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的。

  2.可能或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的专利申请。

  3.以不正当理由或不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的。

  4.为获取云南省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格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

  5.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查员一次性告知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退回申请人补正,经请求人多次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6.发明专利申请存在同日申请,且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仍然有效的。

  7.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已享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相关政策的。

  四、业务办理咨询方式

  业务受理咨询电话 :0871-64566749,0871-64567994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10-62356655

  附件:

  1.专利优先审查证明文件(模板)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的通知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来源: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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